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2號
上 訴 人 顏美華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福德祀
法定代理人 黃換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萬8,275元(計算式: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萬7,3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23.85平方公尺+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萬5,670元=388萬8,275元),應徵裁判費7萬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品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