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7號
原 告 金鶯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喬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榮建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