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 告 陳薏茹(即白清雄之繼承人)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0 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薏茹(即白清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薏茹(即白清雄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