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佑軍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之真實姓名、住居所、戶籍謄本。(本院早於113年11月21日發文通知原告閱覽相關資料並為補正)
二、更正民事起訴狀,記載完整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含證據資料),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