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00號
原 告 鄭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方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3,00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550元×1378.31平方公尺+57萬,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4,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