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4號
原 告 香港商亞思博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楚冠
被 告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