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6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陳靖樺(即鍾宜澄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6277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