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6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陳靖樺(即鍾宜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