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2號
原 告 賴美惠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佩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