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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2號
原      告  賴美惠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佩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