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羅鈺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鈺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鈺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3,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