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李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11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