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2號
原      告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姚堯   
訴訟代理人  張德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因被告經合法通知,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定期宣判,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嗣後補正未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