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李○嫻 (年籍住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梅 (年籍住所詳卷)
李○澤 (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1,6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