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