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
法定代理人 林牧民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彭建寧律師
被 告 迦勒卓越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瓅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兩造簽訂之標售案契約條款第
15條,約定「因契約涉訟者,應以標售單位所在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
有未合。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