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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2號
原      告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王廣儀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  

被      告  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政潮  

被      告  張圓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揭事項,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