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43號
上 訴 人 名古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凌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美秀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