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46號
原 告 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原 告 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庭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113年12月2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鼎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被 告 陳英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