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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46號
原      告  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原      告  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庭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113年12月2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鼎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被      告  陳英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