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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93號
原      告  張婯暾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其於同年月13日收受裁定(見本院卷第29頁),然迄未補正,有繳費及收狀收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至55頁),原告亦表明不繳費(見本院卷第33頁),依上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