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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次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被      告  曹銘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9頁),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