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泗銘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友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守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友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守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4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