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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江碧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8274元【按查:依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994號返還消費借
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於被告執行債權超過新臺幣55萬5888元(即債權本金)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可知上訴人提
起上訴之標的,為上開本金「自7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5%計算之利息,並自7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計算上開利息、違約金之金額為264萬8274元(詳卷附試算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