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江碧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8274元【按查:依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994號返還消費借
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於被告執行債權超過新臺幣55萬5888元(即債權本金)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可知上訴人提
起上訴之標的,為上開本金「自7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5%計算之利息,並自76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計算上開利息、違約金之金額為264萬8274元(詳卷附試算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