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富宥服飾行
法定代理人 劉美純
被 上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上訴 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93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