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黃雅韵
被 上訴人 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傳威
被 上訴人 祥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 上訴人 陳英傑即宇藤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8,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