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0號
原 告 東霖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旻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吳靖媛律師
被 告 黃騰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江玟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2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