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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被      告  上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翰成 
被      告  黃俊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