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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永臻行  

法定代理人  姜慧臻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胡珪渝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0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