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彭子凡
游嘉玲
彭汝瑄
被 上訴人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彭子凡、游嘉玲、彭汝瑄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4萬6,584元、4萬899元、3萬1,743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2,250元、2,2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