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洪金蓮
被 上訴人 垽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4,603元(計算式: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4,748元/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面積22.41平方公尺=554,60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