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1號
上訴人 楊雅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淑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