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7號
原 告 立豐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巷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芳
被 告 光巨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巨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光巨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