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鄒菊蘭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林美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廷芳等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第一、二、三項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03,189元、347,94元、721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6,328元(本金部分26,527元x2+利息部分13,274元),合計1,005,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莉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