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李俞伶
被 告 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維德
被 告 李淳瑋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宗聖律師
被 告 陳瑀紘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被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謝廷諺律師
王祖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 年3 月6 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42 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