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如意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113年度重國字第8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87,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