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泰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能淨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萬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萬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