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駁回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暨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11萬6,7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11萬6,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7,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