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大富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象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億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0,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