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潘宏欣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32,800元,應繳裁判費112,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各項證據之清晰版本供本院審核並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