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原 告 李辰浩
李銣琳
李雅娟
李寶珠
李銣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鄒純忻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 告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坤
被 告 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為
訴訟代理人 游玉坤
被 告 協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濱州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劉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