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蕭宇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儒  
被      告  黃金鳳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宇婕  
            林珏菁律師
被      告  紀乃全  
            城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帝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依新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