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原 告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被 告 優美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968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94,9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