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黃麗芬  
被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文鋒  

被      告  楊云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14年3月7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處」所示「原記載內容」粗體底線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附表「更正後內容」粗體底線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編號3「借款期間」
113年4月2日至116年9月2日
113年4月2日至1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