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原 告 中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興廷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粘毅群律師
被 告 梁淑貞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摺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