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枚娟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石國
被 告 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5,56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209,2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7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6月19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