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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枚娟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石國   

被      告  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5,56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209,2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8,7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6月19日)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9,823,302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114,739.39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9,393.87元
小計
124,133.26元
1,785,034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20,849.78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1,707元
小計
22,556.78元
951,367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11,112.28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909.78元
小計
12,022.06元
2,869,779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33,519.96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2,744.32元
小計
36,264.28元
3,826,456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44,694.26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3,659.18元
小計
48,353.44元
2,870,031元
1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6月19日
2.5%
33,522.9元
2
違約金
113年2月1日
113年6月19日
0.25%
2,744.57元
小計
36,267.47元
合計
22,405,566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