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詹劉秀鶯
詹進中
詹崑財
黃秀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緯達創新投資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