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被 告 中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興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麗雲等人因113年度重訴字第5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39萬2,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