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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原      告  環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璿儒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莊仲華律師
被      告  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樹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