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衍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鼎佳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慶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