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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14.2.10解散)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陳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4萬901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