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14.2.10解散)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陳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4萬901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