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國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留秋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金字第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